近日,一則"天價罰款45萬"的新聞引發社會廣泛關注。某地市場監管部門對一家小型餐飲店開出45萬元罰單,理由是"使用過期食材"。這一處罰金額遠超涉事店鋪年營業額,引發輿論嘩然。隨著事件發酵,監管部門最終宣布"重新調查",但這場鬧劇背后折射出的深層問題,卻遠非一紙"重新調查"能夠解決。

從表面看,這是一起執法過當的個案。45萬元罰款對于一家小餐館而言無異于滅頂之災,與"過罰相當"的法律原則背道而馳。但剝開表象,我們看到的是一套扭曲的執法邏輯——某些地方執法部門將罰款異化為創收工具,將執法異化為"執罰"。
在這種思維下,罰款金額不再與違法情節、危害程度成正比,而是與部門"創收指標"掛鉤。當執法變成"生意",權力與權利的平衡自然被打破。 深入探究,這種"天價罰款"現象背后是行政裁量權的失控。
我國《行政處罰法》明確規定,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,與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。但在實際操作中,一些執法人員將"可以罰款"等同于"必須罰款",將"從重處罰"等同于"頂格處罰",完全忽視了比例原則這一行政法的"帝王條款"。
更值得警惕的是,某些地方甚至將罰款金額與執法人員績效掛鉤,直接刺激了"執罰經濟"的畸形發展。 從社會影響角度審視,"天價罰款"的危害遠超個案本身。
一方面,它嚴重挫傷了市場主體的經營信心,尤其對中小微企業而言,一次不合理的重罰就可能意味著多年心血付諸東流。
另一方面,它也侵蝕了政府的公信力,當公眾看到執法標準如此隨意、處罰力度如此懸殊,自然會對法治的公平性產生質疑。
更深遠的影響在于,這種"執罰經濟"扭曲了執法初衷,使"糾正違法行為"的執法目的讓位于"完成罰款指標"的功利追求。

回到這起45萬元罰款事件,當地監管部門雖已表態重新調查,但公眾期待的不僅是個案的糾偏,更是制度的反思與重構。
首先,必須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制度,通過細化量化標準,壓縮"拍腦袋罰款"的空間;
其次,應建立罰款聽證制度,對重大處罰決定引入公眾評議機制;再次,要徹底切斷罰款與部門利益的關聯,嚴禁將罰款作為考核指標;
最后,還需完善行政救濟渠道,降低維權成本,讓每一個市場主體都能對不公處罰說"不"。

天價罰款事件是一面鏡子,照出了行政權力運行的失范。在建設法治政府的今天,我們需要的不是運動式執法、創收式執罰,而是秉持謙抑審慎的執法理念,在維護市場秩序的同時,也守護好每一個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。
只有當權力被關進制度的籠子,權利才能得到真正的舒展。
這起45萬元罰款風波,應該成為推動執法規范化、法治化的一個契機,而非又一場不了了之的輿論喧囂。

